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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10

关于《嘉兴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嘉兴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中央绿色发展理念的客观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均提出要求健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面的法律法规,推动相关城市出台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二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发展需要。生活垃圾处理是当今世界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重大难题,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不仅是当务之急的环境工程,更是一项成风化人的文明工程。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不仅体现着一个城市的管理水平,更是全面提升市民素质,推动城乡文明建设,助推社会文明升级的有效抓手。三是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现实需要。我市自2015年开展分类试点探索工作,2017年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了《嘉兴市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分类制度机制不断建立完善,分类覆盖面不断扩大,分类质量逐步提高。但在垃圾分类投放环节中仍存在抵触、不分类、乱投、混投等现象,对未分类和违规投放等行为多次劝导无效的问题;另外分类投放人的义务和分类投放要求,分类投放管理区的界定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分类收集、运输设施落地难以及分类资金保障等方面,均需要相关立法加以明确规范,给予约束和处罚,以提高分类投放准确率,保障分类机制和体制顺畅运行。


二、制定《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

《条例(草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参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浙江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十三五”规划》《嘉兴市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兴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专项行动方案》等文件。此外,《条例(草案)》还参考了上海、杭州、深圳、宁波等城市的有关立法规定。


三、《条例(草案)》起草的过程

根据嘉兴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条例》被列为一类立法项目。《条例(草案)》由市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起草。2018年1月市人大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市分类办相关人员赴厦门、福州等地考察垃圾分类立法工作。起草单位也相继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赴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宁波市调研生活垃圾分类立法工作。2018年9月18日,经多次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和直属有关单位以及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全文在中国·嘉兴政府门户网站上刊发,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同时组成调研组赴嘉善、平湖、海盐、桐乡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各地、各单位和基层企业、群众的意见建议。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发现尚有诸多不确定因素,特别是末端处置能力不足问题严重影响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效果,故2018年12月经人大同意暂缓《条例(草案)》立法进程,待条件成熟后,再继续启动立法进程。


2019年6月根据市领导的指示要求,嘉兴市司法局重新启动《条例(草案)》立法程序。先后赴南湖区、秀洲区、海宁市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先后召开5次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各地、各部门意见,同时还征求了市政府立法专家的意见。8月份起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单位对《条例(草案)》内容进行逐字逐句讨论和修改,期间还针对一些有争议的问题赴上海市、宁波市再次调研学习。10月12日将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再次书面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意见和建议,市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建设、农业农村、商务、综合执法等部门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反馈。根据各单位的反馈意见,10月22日再次召开了部门座谈会,进行最后的会商、修改定稿。


四、《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和运输,第五章分类处理,第六章促进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条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生活垃圾的类别和分类标准;二是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的职责;三是明确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规范;四是健全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监督管理制度;五是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条例(草案)》覆盖城乡范围的问题

嘉兴市是浙江省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先行示范区,城乡社会经济均衡发展,各项工作协调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也是在省、市两级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同步推进、稳步实施。为此,《条例(草案)》将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融合在其中,没有如省内金华等地进行单独立法。《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为加强本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问题

《条例(草案)》中第三条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保持与《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中分类标准一致,确保分类标准的统一和规范。《条例(草案)》中所用专有名词全部参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规定,确保立法用词标准的严谨和统一。同时《条例(草案)》确定了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回收利用能力和终端处理方式适时进行调整,为今后分类的调整和进一步细化预留下空间。


(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收费的问题

目前,我市实行可回收物积分兑换一高一低模式,激励居(村)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随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逐步推进,居民自觉分类的意识不断提高,结合广州、深圳、宁波等地生活垃圾分类收费纳入条例的实际,以及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中“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的要求,《条例(草案)》提出了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按照产生者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分类垃圾差异化付费的原则,具体办法由职能部门根据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四)关于管理职责问题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化工作,政府和各部门责任的落实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为防止出现多头管理和扯皮推诿现象的发生,参考上海、杭州、宁波、无锡等地的立法经验,《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县(市、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具体组织实施。政府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嘉兴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的分工,协调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关于农村地区行政处罚问题

鉴于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政处罚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参考其他地市的具体做法,结合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实际,《条例(草案)》明确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主管部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四)关于管理职责问题

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化工作,政府和各部门责任的落实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为防止出现多头管理和扯皮推诿现象的发生,参考上海、杭州、宁波、无锡等地的立法经验,《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市容环境卫生部门主管本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县(市、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具体组织实施。政府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嘉兴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三年行动计划》的分工,协调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规划、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关于农村地区行政处罚问题

鉴于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行政处罚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参考其他地市的具体做法,结合目前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实际,《条例(草案)》明确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主管部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行政处罚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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