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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县餐厨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25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江县餐厨垃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

《连江县餐厨垃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连江县餐厨垃圾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更好的应对突发事件,促进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立长效机制,成立连江县餐厨垃圾管理委员会。根据《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3)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一)管理委员会


县政府设立连江县餐厨垃圾管理委员会,设正、副主任,主任由分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县住建局局长担任。管理委员会成员为连江县住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卫健局、市监局、文体旅局、工信局、连江县城建监察大队及各乡镇分管领导担任。


(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连江县住建局,由住建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


二、职能职责


(一)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连江县餐厨垃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应对当前非洲猪瘟防控的严峻形势,防止餐厨垃圾喂养生猪;建立起长效管理机制,更好的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监管体系,防止餐厨垃圾及其加工物进入食品生产、流通环境及餐饮消费市场,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


(二)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了解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情况,汇总梳理重大安全隐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负责对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进行任务分解,跟踪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及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负责管理委员会、联合检查组织等具体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负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福建省餐厨垃圾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3]45号)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局应当积极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物价部门应当研究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服务性收费标准。


财政局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行资金的扶持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局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处置、处置服务企业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局应当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垃圾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犯罪行为。


卫健局负责以整治小餐饮、火锅店、旅游景区餐饮店、学校食堂、工地食堂为重点,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使用"地沟油"和不明来源油脂烹饪食物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食用油脂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作坊的监督检查,查明油源购进渠道,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及在生产中掺杂掺假的行为;负责牵头依法查处非法提炼加工"地沟油"黑窝点和使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负责餐厨垃圾回收、处置和深加工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对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开展对食用油市场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购销台帐制度,以集贸市场、批发单位、食杂店等单位为重点,严厉打击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文体旅局应当配合加强星级旅游饭店管理,督促星级旅游饭店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


工信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的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参照建立完善餐厨垃圾管理委员会制度,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及时落实连江县餐厨垃圾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并及时反馈;制度工作计划,组织联合检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及时督促整改;牵头督促指导村居、街道和企业抓好餐厨垃圾监管工作;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连江县餐厨垃圾管理委员会报告。


(四)联络员主要职责


负责日常向管理委员会报送本单位对餐厨垃圾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报告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并跟踪涉及本单位职责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工作要求


1、原则上每3个月由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1次会议,组织1次联合检查。根据实际需要、上级部署或管理委员会动议,可临时召开会议或组织检查。


2、原则上每3个月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1次联络员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召开联络员会议。


3、管理委员会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难以协调一致的事项,将及时报县政府决定。


4、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依规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向管理委员会报送工作情况。


5、管理委员会各成员要准时参加会议,联合检查,不得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参加的,要事先请假,并派熟悉业务的负责人参加。


6、联合检查时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携带检查项目表,详细记录检查情况,检查结果各自签字确认,最后汇缴一份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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