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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垃圾革命”(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15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垃圾革命”(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垃圾革命”(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十六届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垃圾革命”(生活垃圾分类)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扎实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确保各项考核指标顺利完成,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工作。为规范“垃圾革命”(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

  1. 责任范围

市分类办负责制定垃圾分类年度实施方案,各镇(街道)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所有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社区(村居)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

第四条  补助对象

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拨付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及各街道办事处。市财政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助,由各镇(街道)统筹用于垃圾分类工作补助和奖励,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自行安排资金。

第五条  补助范围

(一)省、市级分类示范小区;

(二)当年度新创建的其他省、市级示范点(包括示范单位、示范学校、示范市场、示范餐饮点等);

(三)省级示范片区(街道);

(四)生活垃圾中转站、分类运输车辆、分类收集点、分类垃圾容器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五)各镇(街道)基础宣传费和分类指导员费用;

(六)省、市级农村生活垃圾项目村、处理村、示范村;

(七)垃圾分类体验馆、宣教中心。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省、市级分类示范小区。年度达到省、市级示范小区创建标准或通过省、市级示范小区复评的,使用智能投放设施和垃圾袋二维码追溯的住宅小区按小区实际入住数350元/户的标准补助,使用普通设备和人工分拣的住宅小区按实际入住数200元/户的标准补助。通过省级高标准示范小区考核验收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小区;通过台州市级示范小区考核验收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小区;在台州市级示范小区基础上创建省级高标准示范小区并通过考核验收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小区。

(二)其他示范点。通过省、市级示范单位、学校、市场、餐饮点等考核验收的,给予分类设备添置、宣传费等一次性补助:单位0.5万元/个、学校1万元/个、市场0.5万元/个、餐饮示范点0.2万元/个。之后运行费等由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落实。

(三)省级示范片区(街道)。通过省级示范片区(街道)考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片区(街道)。

(四)生活垃圾中转站。新建或改建生活垃圾中转站的,须提前向市分类办提出申请,应明确建设规模、使用设备类型、建设面积以及相关配套工程明细等,未提前申请的不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按中转站建设竣工结算审定价的80%补助,但新建中转站含管理用房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座;改建中转站含管理用房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座。中转站压缩机或压缩箱、喷淋及污水处理等设备设施按实际采购中标价80%补助,但8吨以下及8吨压缩设备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座,12吨及12吨以上压缩设备最高补助额不超过75万元/座;喷淋及污水处置设备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5万元/座;配套车辆购置费等由各镇(街道)自行负责或实行市场化作业。

(五)分类运输车辆。除古城、大洋外,其余镇(街道)2018年已安排专项资金购置了25辆桶装分类运输车和5辆餐厨垃圾运输车,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各镇(街道)正常使用上述车辆用于垃圾分类运输工作的,桶装分类运输车按5万元/辆/年的标准进行补助,餐厨垃圾运输车按8万元/辆/年的标准进行补助。车辆未正常使用或挪作他用的,不予补助。

(六)分类收集点和垃圾分类容器。城镇建成区主次道路分类设施建设、维护应统一纳入环卫市场化服务内容,其他住宅小区分类垃圾容器包括垃圾桶、垃圾袋等采购的补助资金已纳入分类示范小区和分类覆盖率达标的城镇建成区补助范围,不再另行补助。

(七)基础宣传费和分类指导员费用。基础宣传费古城街道、大洋街道补助20万元/年·镇(街道),其他镇(街道)补助10万元/年·镇(街道);分类指导员古城街道、大洋街道补助10万元/年·镇(街道),其他镇(街道)补助5万元/年·镇(街道)。

(八)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项目村。通过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项目村验收的,一次性补助设备购置费30万元/村;项目村配套处理中心房屋建设费,按照建安费审价结果全额补助。

(九)省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村。通过省级垃圾分类处理村验收的,一次性补助分类运输车购置费、垃圾分类收集点(亭、房)、分类桶、宣传费等3万元/村。

(十)台州市级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通过台州市级示范村验收的,一次性补助分类智能化设备、分类运输车辆、分类保洁员、村内庭院建设美化等费用11万元/村。

(十一)镇(街道)垃圾分类体验馆、宣教中心。各镇(街道)新改建或改造垃圾分类体验馆、宣教中心(包括展示、宣教、实践体验、学习互动等功能)的,按照布局合理原则,新改建或改造前先向市分类办提出申请,市分类办同意后方可开工,按照建设费用竣工结算审定价的80%补助,但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个。

第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垃圾分类宣传品及宣传活动开展;

(二)垃圾分类培训费及培训工作开展;

(三)智能分类设备设施的购置、维护和运行;垃圾屋、垃圾桶、收集亭、垃圾袋等其他垃圾分类设备设施的购置、更换和改造;

(四)垃圾中转站及其配套工程、分类体验馆、宣教中心、运输车辆等设备设施的新建、改造、新增等;

(五)垃圾分类日常运行经费,含分类指导员、巡检员、督导员等人员经费支出和积分兑换物品支出等;

(六)实行垃圾分类市场化运行的第三方服务费。

(七)其他涉及垃圾分类工作的经费支出。

第八条  资金申请与拨付

(一)申报主体。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申报材料。视申报项目不同按需提供以下材料,但材料1为必填内容。1、临海市“垃圾革命”(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申报表;2、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等;3、施工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等;4、各类示范小区(单位、学校、市场、餐饮点、片区等)、示范村(处理村、项目村)等认定文件或相关材料;5、工作台账;6、其他相关材料。

(三)资料审核。由市分类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补助标准的,给予补助;不符合补助标准的,给予二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未达到补助标准的,不予补助。

(四)资金拨付。年度任务下达后,基础宣传费、分类指导员费用、车辆运行费先预拨50%,中转站新改建、宣教中心新改建、分类处理项目村土建等基建类项目开工后凭施工合同预拨合同价的50%,已完成创建的省、市级分类示范小区运行费预拨50%,余下所有款项由各镇(街道)在年底统一申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市财政局根据市分类办审核结果拨付到各镇(街道)。涉及跨年度补助资金的,已通过审核的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无需重复申请;未完成审核或审核末达标但在整改期限内的,在下一年度审核拨付。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停或者终止拨款:

  1. 未达到年度垃圾减量目标的;

  2. 垃圾分类工作进展缓慢,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任务的;

    (二)基建项目建设不符合垃圾分类要求与城镇环卫设施设置标准的;

    (四)分类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五)对市分类办或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者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里所涉及的补助资金若与市其他各类创建工作资金重复的,则不再重复发放。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垃圾革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读。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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