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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7-20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9〕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不断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市中心城区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浮山办事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试点工作作为环卫作业市场化PPP项目扩展,由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社会专业机构实施;温泉和永安办事处选择一定数量居民小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由咸安区人民政府实施;县(市)城区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不低于30%,并选择1至2个社区和1至2个乡镇开展城乡生活垃圾分类试点,至少有2个行政村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

到2022年,市中心城区对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实现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县(市)城区实现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社区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至少有2个乡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至少有5个行政村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全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10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45个。

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全覆盖,建立生活垃圾分类长效机制。全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社区25个,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村90个。

(三)分类要求。依据垃圾产生源确定具体分类要求,共有“四分法”“三分法”“两分法”等三种分类类别。

1.单位(公共机构)、居民小区应采用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分法”进行分类;农村集中投放点(垃圾箱房)应采用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分法”进行分类。

2.农贸市场应采用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三分法”进行分类;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应采用可回收物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三分法”进行分类。

3.城市道路公共清扫区采用可回收物垃圾和其他垃圾的“两分法”进行分类;农户门口等宜采用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的“两分法”进行分类。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于2019年底前,编制完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明确分类标准,确定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实行项目库清单式管理。各县(市、区)要将目标任务指标分解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市中心城区、赤壁市、嘉鱼县要对标先进水平,制定更高标准、更加严格的措施,率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明确推进模式。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模式推进。(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适用于已实施政府采购环卫作业服务的区域(含城区和农村),作为环卫作业市场化的拓展项目。由政府采购社会专业机构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可采取政府负责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社会专业机构负责运营服务的模式。

2.物业牵头管理模式。适用于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由物业公司负责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实施服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物业公司设置专职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分拣、收集,交由环卫部门(专业公司)分类运输至垃圾分类处理场所无害化处置。

3.社区牵头管理模式。适用于开放式老旧小区、无人管理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由办事处(社区)牵头负责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实施所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办事处(社区)设置专职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引导、分拣、收集,交由环卫部门(专业公司)分类运输至垃圾分类处理场所无害化处置。

4.业主自治模式。适用于单位自管小区、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的居住区和农村集体组织等。由业主负责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实施所辖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业主设置专职督导员负责生活垃圾引导、分拣、收集,交由环卫部门(专业公司)分类运输至垃圾分类处理场所无害化处置。

(三)全面实施分类。坚持公共机构率先示范,加快推行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生活垃圾强制分类,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坚持整区域推进,各地要以街道(乡镇)为单元,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分类类别全覆盖,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全覆盖。(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快分类系统建设。

1.施行分类投放。要以“四分法”为生活垃圾分类基本类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村委会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做好宣传引导及日常监管工作。启动生活垃圾分类的社区和村庄,要安排现场引导员进行指导,纠正不规范投放行为,做好台账记录。(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施行分类收集。合理设置垃圾箱房(亭)、垃圾桶站等分类收集站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和容器标识全市统一规范。收集(处理)单位(企业)应当建立进出台账,记录其种类、数量、去向等,完善统计制度。相关单位、社区应当同步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的分布、开放时间,以及各类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责任单位、收运频率、收运时间和处置去向等信息。探索建立“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对未实行垃圾分类或者分类不符合要求,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单位,环卫部门(专业公司)可以拒绝收运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责任单位:市直各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施行分类运输。分类后的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运输,严禁“先分后混”“混装混运”。要按照区域内各类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合理确定收运频次、收运时间和运输线路,配足配齐分类运输车辆,并喷涂统一规范的标识。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储存、中转等功能。规范有害垃圾中转运输,完善有害垃圾收集暂存点布局。(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施行分类处理。加快分类处理系统建设。有害垃圾由环卫部门(专业公司)统一收集送到专业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理,其他垃圾清运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处理,城市餐厨(厨余)垃圾以集中处理为主,农村易腐垃圾就近进行生态堆肥处理,有条件的县(市)可将餐厨(厨余)垃圾与城镇粪便、市政污泥等协同处置。加快建设大件垃圾处理设施。加强市城区和崇阳县静脉产业园建设和管理,优化技术工艺,分别统筹“南三县”和“北三县”各类生活垃圾处理。(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城发集团,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推进源头减量。严控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农业废弃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开展农副产品、食品、化妆品、礼品、外卖、快递等过度包装专项治理,对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实施“限塑令”专项整治。加强餐饮行业监督管理,倡导“光盘行动”。加强装修垃圾管理,规范居住小区装修垃圾堆放点设置,引导居民对装修垃圾开展源头分类及袋装堆放。鼓励果蔬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配置就地处理设施,对废弃蔬菜、果品等实行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级主导、县(市、区)落实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联动机制。成立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管执法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团市委、市妇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城管执法委、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委,市城管执法委党组成员、市环卫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委牵头负责,全市乡镇、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责任单位: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完善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保障力度,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经费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在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划、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源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处理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具体问题、制定相关标准,对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监督;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有害垃圾的贮存、运输、处置工作,监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市供销社负责指导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和生活垃圾分类网络的“两网融合”;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支持省、市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的生活垃圾分类教育,推动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夯实学校教育基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实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直相关部门)

(四)建立法治保障。按照法定程序,到2022年底前制定出台市级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地方性法规。建立多部门管理执法协作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加强对分类源头参与主体、投放管理主体、收运作业主体的执法监督。将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标准体系,引导物业企业参与垃圾分类管理。鼓励通过制定居民公约、乡规民约等方式,加强垃圾分类居民自治。(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等活动,大力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不断提升群众垃圾分类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氛围。依靠社区(行政村)基层党组织,发动党员干部、热心群众、志愿者等宣传和现场引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广泛宣传典型经验,推广样板示范。(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管执法委;责任单位:咸宁日报社、咸宁广播电视台、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严格考核评估 。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城市管理检查考核体系,对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县(市、区),及时约谈主要负责同志。各地要将本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含文明单位)创建年度考核内容,建立月考核机制。各地要定期报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对工作推进有力、成绩明显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力、工作滞后的予以通报。(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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