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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延平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9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
延平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延平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平市延平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平市延平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促进资源循环利用,防止餐厨垃圾污染环境,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3〕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

   第三条 凡在延平中心城区内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和其他产生排放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清理、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市住建局委托延平区城市管理局具体负责延平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延平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宣传、发改、商务、卫健、文旅、教育、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交警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餐厨垃圾的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

     第七条 延平中心城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转移联单制度;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服务许可制度。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福建省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使用餐厨垃圾(泔水)饲养畜禽;

  (二)将餐厨垃圾交给未取得服务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或个人;

  (三)将餐厨垃圾排入地下管网、河道、湖泊、沟渠;

  (四)将餐厨垃圾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区行政主管部门餐厨垃圾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区城市管理局受市住建局委托开展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核发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制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情况;对违法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依法查处。市城市管理局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二)市住建局委托区城市管理局开展中心城区餐厨垃圾处理监管工作,并负责协调市直部门配合开展相关监管工作。

(三)区发改科技局负责研究制定餐厨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负责指导推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项目建设,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四)区财政局负责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项目建设和运营给予一定补助,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五)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厨垃圾的回收、处置及深加工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管理,对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建立餐厨垃圾处置管理制度,依法查处使用“地沟油”和不明来源油脂烹饪食物的行为;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关闭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七)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大宣传监管,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八)区公安分局负责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垃圾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九)延平交警大队负责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市交警支队负责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十)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区属各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产生餐厨垃圾纳入集中收运范围。市教育局负责协调市属各学校和幼儿园食堂产生餐厨垃圾纳入集中收运范围。

(十一)区文旅局负责配合加强星级旅游饭店管理,督促星级旅游饭店将餐厨垃圾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市文旅局负责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十二)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区管工业、商贸企业食堂产生餐厨垃圾纳入集中收运范围。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市管工业、商贸企业食堂产生餐厨垃圾纳入集中收运范围。

(十三)区卫健局负责协调区管医疗单位食堂产生餐厨垃圾纳入集中收运范围。市卫健委负责协调市管医疗单位食堂产生餐厨垃圾纳入集中收运范围。

(十四)区委宣传部负责开展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相关专题的报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的宣传活动。市宣传部负责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擅自将餐厨垃圾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和个人的,按照《福建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按照《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按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按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的,按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实行收费制度。2020年开始收费,收费标准由市发改委另行核定。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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